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职改办《关于在全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普查登记和换证工作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8]63号)和(沧职改办字[2009]3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建库及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工作的内容范围
(一)普查登记
凡在我省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的在职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均属普查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二)普查登记和换证(2009年新版证书)
凡在我省工作并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通过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所取得的职称资格,通过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中取得省内有效专业技术资格属于换发证书范围。
(三)只普查登记不换证
1、通过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所有职(执)业资格只普查登记均不在换证范围。
2、持有民办科技单位、乡镇企业、农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和信息采集,均不在换证范围。
二、呈报材料事项
(初职、中职、高职呈报材料按要求组织)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普查及换证工作按部门逐级进行。非公经济组织及自由(谋)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无主管部门单位的技术人员,按隶属地域由档案托管部门(如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办理。
(二)本次普查及换证工作,各单位要确定由专人负责具体办理。普查登记上报人员要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请各单位将呈报材料务于2009年4月29日前报市职改办,按时完成任务。
黄骅市职改办
二00九年四月三日